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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追追追|“东方启明星”广州总部申请变更法人,被市场监管部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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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追追追|“东方启明星”广州总部申请变更法人,被市场监管部门限制

一线追追追|“东方启明星”广州总部申请变更法人,被市场监管部门限制

知名篮球培训机构“东方(dōngfāng)(dōngfāng)启明星”疑似歇业停课事件持续(chíxù)受到社会关注和热议。事件又有最新进展,5月23日上午,“东方启明星”的广州总部公司“广州未来启明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缺席了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diàochá)。 同时,尽管广州(guǎngzhōu)总部的法定代表人一再对家长表示“想办法复课”,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ìtǒng)显示,广州未来启明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旗下几乎所有(suǒyǒu)校区分公司(fēngōngsī)都在进行简易注销公告,部分校区分公司已(yǐ)显示为“注销企业”。广州未来启明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更是在5月21日已提起变更法定代表人,不过该项(gāixiàng)变更于5月23日被天河区行政审批部门和(hé)市场监管部门限制,目前该公司已被监管部门列入“信用异常状态”。 缺席调查:公司已被(bèi)列入信用异常状态 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5月(yuè)21日对“东方启明星”的广州总部公司“广州未来启明星体育文化(wénhuà)有限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公司法人于5月23日上午到元岗市场监督管理所就经营(jīngyíng)情况接受询问调查。不过,5月23日上午,该(gāi)公司始终未有任何人员现身。广州日报新花城(huāchéng)记者现场看到,元岗市场监督管理所和天河区元岗街道办事处都有负责人一直(yìzhí)在现场等候该公司人员出现。 元岗市场监督管理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广州未来启明星(qǐmíngxīng)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已被列入信用异常状态(zhuàngtài),市场监管部门(bùmén)协调行政审批部门,限制该公司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变更。据悉,就此次“东方启明星”疑似歇业事件(shìjiàn),目前元岗市场监督管理所已经接到300多份消费者投诉(tóusù)和举报,该所将继续(jìxù)关注(guānzhù)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同时会继续调查该公司经营情况,如果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事实,将会依法处理。 据了解,5月22日(rì),天河区(tiānhéqū)教育部门约(yuē)谈了广州未来启明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洁和有关人员。5月22日晚上,天河区公安部门也依法传唤了高洁和有关人员。 5月23日上午记者走访广州未来启明星体育文化有(yǒu)限公司,公司内早已人去楼空,大门紧锁。现场依然不断有家长前来了解情况和(hé)追讨学费。在该公司对面的一处空置商铺内,元岗派出所派员现场接收家长的《报案(bàoàn)人信息登记表》和有关缴费证据。另外(lìngwài),全市(quánshì)各区都有家长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和提交证据。 最新进展(zuìxīnjìnzhǎn):旗下一众分公司正在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尽管东方启明星广州总部法定代表人高洁5月21日晚上在面对家长时仍表示:“我(wǒ)目前依然在想办法复课,我也希望在现有场地周边(zhōubiān)寻找合适场地复课。”但种种(zhǒngzhǒng)事实迹象(jìxiàng)显示,东方启明星广州各校区分公司和高洁正在加快“金蝉脱壳”。 5月23日上午,高洁缺席(quēxí)了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询问调查(diàochá)。同时,天眼查显示,5月21日东方启明星的广州总部公司广州未来启明星体育(tǐyù)(tǐyù)文化有限公司已提起工商变更,法定代表人从高洁变更为(wèi)陈岚涛。企查查显示,陈岚涛同时为青岛未来启明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不过,上述该项变更,5月23日已被天河区(tiānhéqū)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jiānguǎnbùmén)限制,意味着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发生改变。 同时,5月23日国家企业(qǐ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xiǎnshì),广州未来启明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旗下几乎所有校区分公司都在进行简易注销(zhùxiāo)公告,部分校区分公司更是已显示为(wèi)“注销企业”。目前不少家长已经以各种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注销异议。 法律意见:若存在恶意欺诈消费者,卷款“跑路”,相关负责人可能会(huì)面临行政甚至刑事处罚(chǔf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若机构(jīgòu)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或无正当理由(zhèngdānglǐyóu)停止服务,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款。根据2025年(nián)5月1日起施行的(d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shì)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机构恶意逃避退款,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最高可达已付款的三倍。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biǎoshì),若机构负责人(fùzérén)存在恶意欺诈消费者,卷款“跑路”,相关负责人可能会面临行政甚至刑事(xíngshì)处罚。北京市盈科(yíngkē)(广州)律师(lǜshī)事务所律师吴阳表示,如果机构存在“跑路”行为,则直接构成合同(hétóng)违约,负责人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机构存在“恶意欺诈”行为,比如明知经营困难仍然促销收费之后跑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shìyòngfǎlǜ)若干问题的解释》及(j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负责人需要向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部门可对(duì)违规经营者处以(chǔy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最高10倍罚款(fákuǎn),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如果机构负责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欺诈卷款“跑路”,涉嫌合同诈骗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文(wén)、图/广州日报(guǎngzhōurìbào)新花城记者:全杰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全杰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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